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5执873-2号

周穆明与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李永杨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8-06-11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穆明,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李永杨,肇庆市傲翔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任彪,郭接宁,佛山市南海区森悦贸易有限公司,广东浩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873-2号申请执行人周穆明,男,汉族,1970年9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现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从化太平镇广从北路483号动漫城南路33-15号自编1501房(仅作办公使用),组织机构代码79348420-0。被执行人李永杨,男,汉族,1965年10月21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肇庆市傲翔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太和北路1××号B1区5幢702办公楼之一,组织机构代码56084890-7。被执行人任彪,男,汉族,1963年7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被执行人郭接宁,男,汉族,1965年10月21日出生,住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森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城东工业区A3地块西约段一区厂房三层西面部分(仅作办公),组织机构代码06145436-4。被执行人广东浩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83号金昊大厦1703房,组织机构代码76840515-2。关于申请执行人周穆明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森悦贸易有限公司、郭接宁、任彪、李永杨、广东浩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市傲翔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47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森悦贸易有限公司、郭接宁、任彪、李永杨、广东浩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市傲翔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应归还借款本金17371810.44元并以该款为本金从2014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2.4%计付利息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不履行上述债务时,申请执行人有权对被执行人肇庆市傲翔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肇庆市太和北路1××号B1区5至10幢地下室夹层3-7、9-10、1××号房产(他项权证号分别为:粤房地他项权证肇字第0200024100号、0200024101号、0200024102号、0200024103号、0200024104号、0200024105号、0200024107号、0200024099号)在折价或变卖、拍卖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24816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只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少量的银行存款,对该部分少量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理。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肇庆市端州区有土地(诉讼阶段已查封)为由申请委托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随后向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发送了委托执行函,但该院暂未回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87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炳辉执行员  董留忠执行员  杨风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