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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中民三初字第140号

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与九江县为民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8-01-24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九江县为民药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中民三初字第140号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迎宾大道218号。法定代表人徐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周兵,男,汉族,1972年9月3日出生,住南京市玄武区,系该公司法务专员。被告九江县为民药店,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县庐山西路***号。经营者桂尧,男,汉族,1980年10月1日出生,住九江县。

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视明公司)诉被告九江县为民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作为“珍视明”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其拥有的“珍视明”商标为驰名商标,且连续两届获得江西省著名商标。原告生产销售的“珍视明”牌滴眼液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和信誉度。产品投放市场已有十多年之久,覆盖全国三十多个省市、港澳地区和东南亚等国内外市场。近年来,原告投入市场的广告费用高达上亿元,产品也深受广大患者认同。桂尧所经营的九江县为民药店未经原告允许,销售侵犯原告“珍视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珍视明”护眼液,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九江县为民药店系个体工商户,桂尧系其经营者,珍视明公司起诉被告九江县为民药店,要求:

一、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珍视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召回、封存销毁含有“珍视明”商标字样的包装物即标识;

二、在媒体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万元(其中包含调查和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如代理费、调查费用及差旅费用);

四、本案的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

经审理查明,九江县为民药店经营期限至2014年3月2日已经届满。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释明后,原告并未变更被告。

本院认为,九江县为民药店于原告珍视明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前已经注销,被告九江县为民药店的主体已不存在,依法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本院退回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琳

审 判 员  单伶俐

代理

审判员  毛江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洪 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