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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2民初51号

湖北东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罗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北东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罗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2民初51号原告湖北东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罗放。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东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东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北东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湖北东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湖北东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阮 珊

人民陪审员 熊 丰

人民陪审员 傅靖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