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3740号申请执行人范木兴,男,汉族,1973年9月17月出生,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施岳亮,男,汉族,1968年10月2日出生,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田克鸿,女,汉族,1984年10月24日出生,住南平市延平区。关于范木兴申请执行施岳亮、田克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施岳亮、田克鸿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叶 超执行员 林敏华执行员 黄笑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范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