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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3执408-4号

陈汝燕、陈双燕与刘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汝燕,陈双燕,刘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3执408-4号申请人陈汝燕。申请人陈双燕。被执行人刘祥。陈汝燕、陈双燕与刘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5)鄂罗田民一初字第000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汝燕、陈双燕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刘祥应向陈汝燕、陈双燕支付人民币179078.60元。经查被执行人刘祥现在服刑,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陈汝燕、陈双燕与被执行人刘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5)鄂罗田民一初字第000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汉平

审判员  程 炜

审判员  李磊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雷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