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1487-1号
原告:崔永福,男,195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乐土镇。
被告:蒙城县乐土镇杨桥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新建,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少峰,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永福诉被告蒙城县乐土镇杨桥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永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文良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贾桃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