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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8执854号

杨青民与张晶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青民,张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8执854号申请执行人杨青民,男,1971年5月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小牛群镇狮子沟村十组。被执行人张晶,男,1995年11月2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王爷府镇四十家子村二组。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喀民初字第288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存款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张晶在中国工商银行喀喇沁旗支行有存款可供执行,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晶在中国工商银行喀喇沁旗支行的存款650.00元,账号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祁建国

审判员  鲍文静

审判员  杨 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文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