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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中执字第140-1号

陈少君与德州德吉汽车销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德州海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少君,德州德吉汽车销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德州海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力量安邦置业有限公司,德州市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德州德辉物流有限公司,山东保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吴小亮,车武波,王冰,傅京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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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中执字第140-1号

申请执行人:陈少君。

被执行人:德州德吉汽车销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德州海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德州力量安邦置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德州市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德州德辉物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保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吴小亮。

被执行人:车武波。

被执行人:王冰。

被执行人:傅京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少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德州德吉汽车销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德州海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力量安邦置业有限公司、德州市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德州德辉物流有限公司、山东保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傅京忠、吴小亮、王冰山东���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德中民初字第347号民事调解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本院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德中民初字第3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战军

审判员  姜红岩

审判员  张志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