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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91民初896号

惠州大亚湾花XX实业有限公司与刁淑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惠州大亚湾花XX实业有限公司,刁淑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91民初896号

原告:惠州大亚湾花XX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澳头石化大道中367号

法定代表人:潘军。

委托代理人:戴秋生,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文昱,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刁淑华,女,汉族,1966午9月1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勃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大亚湾花XX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刁淑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大亚湾花XX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0元,由原告惠州大亚湾花XX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1440元,应退回720元。

审判长 邹 伟

审判长 邹伟如

审判员 曾日华

审判员 徐 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与原件核对无误

书记员 陈丹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