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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801民初549号

原告刘亚红与被告马晓英、杨鼎萍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亚红,马晓英,杨鼎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01民初549号原告刘亚红,女,1977年4月2日生,汉族。被告马晓英,女,1976年5月19日生,汉族。被告杨鼎萍,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亚红与被告马晓英、杨鼎萍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亚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亚红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贺敏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谭 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