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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5民初708号

贾某某与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贾某某,康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5民初708号原告贾某某,女,生于1969年5月9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邓邦清,梓潼县文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康某某,男,生于1968年11月13日,汉族,河北省阳原县人,农民。

原告贾某某诉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永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雷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