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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执恢69号

夏德涛申请执行武立明、冯丽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夏德涛,武立明,冯丽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2执恢69号申请执行人夏德涛,男。被执行人武立明,男。被执行人冯丽静,女。申请执行人夏德涛与被执行人武立明、冯丽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4)密商初字第8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武立明、冯丽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夏德涛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武立明、冯丽静给付借款51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武立明、冯丽静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均未发现武立明、冯丽静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目前武立明、冯丽静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武立明、冯丽静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夏德涛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武立明、冯丽静新的财产线索,夏德涛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海鸥

代理

审判员  郑万彬

代理

审判员  王影坤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