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23执3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王效东。
被执行人:纪春光。
被执行人:朱巍。
被执行人:杨东琴。
被执行人:池州市恒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池州市春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委托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效东与被执行人纪春光、朱巍、杨东琴、池州市恒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池州市春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执行法院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依据(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303-1号民事裁定书和(2015)铜官执字第25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池州市春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某大型彩色胶印机一台,现因申请执行人王效东与被执行人池州市春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达成协议,由池州市春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给付王效东人民币80000元,王效东同意并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池州市春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某大型彩色胶印机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池州市春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某大型彩色胶印机一台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云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查京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