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4831号
申请执行人:象山南方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象山县。
诉讼代表人:王根强,该管理人负责人。
被执行人:宁波市禾升制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
法定代表人:俞行江,该××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象山南方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执行人宁波市禾升制罐实业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商初字第12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宁波市禾升制罐实业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象山南方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波市禾升制罐实业有限公司返还18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9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宁波市禾升制罐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宁波市禾升制罐实业有限公司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向申请执行人象山南方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返还18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950元、执行费260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市禾升制罐实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象山南方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48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丁 霖
审 判 员 陈海波
审 判 员 黄 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李世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