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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民初00436号

徐增喜与吴正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8-05-17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增喜,吴正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00436号之一

原告:徐增喜,女,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被告:吴正保,男,196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江西省浮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增喜与被告吴正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增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元,减半收取177元,由原告徐增喜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王立华

人民陪审员  毛坚刚

人民陪审员  胡耀乾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代

书 记员  俞 霜?PAGE??PAGE?2?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