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00436号之一
原告:徐增喜,女,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被告:吴正保,男,196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江西省浮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增喜与被告吴正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增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元,减半收取177元,由原告徐增喜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王立华
人民陪审员 毛坚刚
人民陪审员 胡耀乾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代
书 记员 俞 霜?PAGE??PAGE?2?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