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2697号原告王红艳,女,1961年3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望城县。委托代理人陈瑜,湖南轩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创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魏家坡巷2号创远花园3栋101房。法定代表人刘杰,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艳诉被告长沙创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告长沙创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的营业地位于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521号创远景园小区,且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内容是被告营业小区的会所服务员工作,故申请本院将本案移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劳动争议案件可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现原告王红艳以被告单位所在地长沙市岳麓区为管辖地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主张本案由长沙市开心区人民法院管辖理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长沙创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所提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彭松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