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辖终6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君怡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曾伟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村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负责人何剑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伟汉,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凤莲,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君怡房产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1114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君怡房产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君怡房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君怡房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耿 翔
代理
审判员 周 辉
代理
审判员 钟斯朗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