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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民初3108号

朱建光与倪旭锋、高红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建光,倪旭锋,高红祥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3108号

原告:朱建光。

委托代理人:章加荣、陈洪江,桐乡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倪旭锋。

被告:高红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光诉被告倪旭锋、高红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欢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