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3108号
原告:朱建光。
委托代理人:章加荣、陈洪江,桐乡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倪旭锋。
被告:高红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光诉被告倪旭锋、高红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欢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 颖 关注公众号“”
朱建光与倪旭锋、高红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3108号
原告:朱建光。
委托代理人:章加荣、陈洪江,桐乡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倪旭锋。
被告:高红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光诉被告倪旭锋、高红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欢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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