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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2民初1050号

张小兵诉被告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夏先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8-01-12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小兵,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夏先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2民初1050号原告张小兵,男,197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州区。委托代理人彭征、刘相玲,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地: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以西、莲花路以南振业景洲大厦裙楼101。法定代表人张汉清。被告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住址地:成都蛟龙港双流园区海港广场**号楼*层。法定代表人夏先军。被告夏先军,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张小兵诉被告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夏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张小兵诉被告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夏先军民间借贷纠纷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代理

审判员  夏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