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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初2416号

杭州公共交通下沙有限公司与潘光龙、杭州典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8-05-0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杭州公共交通下沙有限公司,潘光龙,杭州典尚物流有限公司,太平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2416号原告杭州公共交通下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号大街23号北楼1-2层,

法定代表人:张剑锋。委托代理人王长城。被告潘光龙,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被告杭州典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将诶到博园路7号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正北货运市场信息房211号。被告太平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庆春路136号15楼,

诉讼代表人:练亦伟。

原告杭州公共交通下沙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光龙、杭州典尚物流有限公司、太平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但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沈 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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