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4执53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被执行人王高芹,男,1964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庞红磊,男,198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庞鹏,男,1988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刘强,男,1990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执行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高芹、庞红磊、庞鹏、刘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巨商初字第12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查询、询问,未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巨野县人民法院(2015)巨商初字第12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冰心
审判员 李兴奎
审判员 何书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谷年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