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8执190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华之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和美工贸园区。法定代表人付大伟,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桂玲,女,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赤峰新城区阳光小区**栋*单元*楼*户。被执行人郑广齐,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新城区阳光小区****单元*楼*户(现在四监狱服刑)。赤峰华之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刘桂玲、郑广齐追偿权纠纷一案,喀喇沁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喀民初字第34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4)喀民初字第340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荣富
审判员 祁建国
审判员 鲍文静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姜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