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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民初字第4768号

陆菊仙与余爱芬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陆菊仙,余爱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4768号

原告:陆菊仙。

被告:余爱芬。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菊仙与被告余爱芬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陆菊仙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陆菊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菊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菊仙负担。

审 判 员  郑学强

人民陪审员  苏丁江

人民陪审员  张瑞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代

书 记员  莫永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