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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2执174号

张光亚、孙琪等与柳州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光亚,孙琪,柳州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2执174号申请执行人张光亚。申请执行人孙琪。被执行人柳州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温州街1号温州。2015年至今,本院陆续受理被执行人为柳州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数十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柳州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有37件案件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有存款,为保证相关案件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柳州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冻结期间为一年。如需续冻,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陈道远

审 判 员 陈道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李凌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