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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8489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张家燕、郑方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7-04-25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张家燕,郑方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04民初8489号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广东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278219X2。 负责人岳鹰,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娜,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燕,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郑方平,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李   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玲(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