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1935号申请执行人田大章。被执行人刘科君。被执行人唐永珍。申请执行人田大章与被执行人刘科君、唐永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9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科君、唐永珍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田大章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科君、唐永珍支付5579.73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刘科君、唐永珍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唐永珍的银行账户并从该账户上扣划了3200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田大章。现被执行人刘科君、唐永珍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田大章同意终结(2015)龙泉民初字第9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次执行的标的为5579.73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刘科君、唐永珍已履行了3200元,尚欠申请执行人田大章2379.73元及利息;
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9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刘科君、唐永珍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田大章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晋兆其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罗征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