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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0228民初24号

土登西绕诉次旦卓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白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土登西绕,次旦卓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藏白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0228民初24号原告土登西绕,男,29岁,藏族,职业:公安,住白朗县。被告次旦卓玛,女,29岁,藏族,职业:教师,住白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土登西绕与被告次旦卓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土登西绕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土登西绕撤回起诉。本案的诉讼费50元由原告土登西绕承担。

审判员 :边巴普赤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巴桑卓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