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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4292号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与孙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4292号

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开发区联合区域联合办公大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郭志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孙列。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许波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代

书 记员  胡瀚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