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港行初字第00468号原告南通青洲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崇川开发区紫琅路16号。法定代表人张子闻,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子霞,南通青洲服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钱沛鑫,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工农南路150号。法定代表人江航,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亚明,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晓梅,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第三人凌玉红。委托代理人方海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青洲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南通青洲服饰有限公司以与第三人凌玉红协商处理完毕为由,于2016年5月17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青洲服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青洲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通青洲服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齐海生
审 判 员 陆海宁
人民陪审员 杨 静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小静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