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202民初1241号之一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呈玉、魏其烈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呈玉,魏其烈,董汉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初1241号之一

原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莱芜市。

法定代表人:崔建强职务:理事长

被告:徐呈玉。

被告:魏其烈。

被告:董汉发。本院于2016年4月7日作出的(2016)鲁1202民初1241号民事裁定书,现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董汉发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董汉发存款的冻结。

审判员  杨慧凤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亓 凤法律附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做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