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4民初205号原告洛阳广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西工区。法定代表人钱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翟文钰,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靳民生,男,汉族,1962年5月24日生,住本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广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靳民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广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广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洛阳广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洛阳广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魏奇峰
人民陪审员 贾永成
人民陪审员 孙爱娣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代
书 记员 李甜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