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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4813号

原告张某与被告某商贸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张某,马某,某商贸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4813号原告张某原告马某被告某商贸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马某与被告某商贸公司返还财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马某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某商贸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马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马某撤回对被告某商贸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90元,由原告张某、马某负担。

审判员  乔秀萍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