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11民初875号原告钱友英。委托代理人费金宣,南通市通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桦(又名张华)。委托代理人张林霞。
原告钱友英诉被告张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
审判员徐剑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友英的委托代理人费金宣、被告张桦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林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钱友英诉称,原告一直跟随被告张桦打工,2015年2月经双方结账,被告张桦共欠原告劳务费15000元。原告虽多次催要,但被告张桦仅给付10000元,现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5000元。
被告张桦辩称,欠款5000元是事实,但因经营发生困难,目前无力偿还,希望原告能给予期限分期偿还。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张桦欠款事实清楚,应当承担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张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钱友英5000元。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桦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徐剑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邵金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