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民北初字第00445号原告申玉良,男,195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杨国红,男,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申玉良诉被告杨国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玉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申玉良负担。
审 判 长 陆保刚
审 判 员 王 莎
人民陪审员 梁长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管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