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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民北初字第00445号

申玉良与杨国红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申玉良,杨国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民北初字第00445号原告申玉良,男,195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杨国红,男,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申玉良诉被告杨国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玉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申玉良负担。

审 判 长  陆保刚

审 判 员  王 莎

人民陪审员  梁长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管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