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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5财保23号

代保全、李俊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代保全,李俊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5财保23号申请人代保全,男,1965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委托代理人李山水,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李俊杰,男,1973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上蔡县。申请人代保全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俊杰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代保全自愿以其名下位于确山县竹沟镇竹林街东段路北的房产证号为确山房权证确字第××号房产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代保全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俊杰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被申请人代保全名下位于确山县竹沟镇竹林街东段路北的房产证号为确山房权证确字第××号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 娟

审判员 陈 超

审判员 孙松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海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