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费154号原告天津太平洋机电技术及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生态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的(2015)杭萧民初字第24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应当由其承担的案件受理费2646元,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萧执费字第15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盛红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剑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