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515民初597号原告江西省佳惠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金市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法定代表人陈锐东。委托代理人余赛冬,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系原告的员工,住汕头市澄海区。委托代理人蔡洁,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系原告的员工,住汕头市澄海区。被告汕头市建汇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法定代表人罗暹湖。被告罗乐湖,男,汉族,出生日期19XX年XX月XX日,汕头市龙湖区房。被告许三红,女,汉族,出生日期:19XX年XX月XX日,汕头市龙湖区房。被告汕头市壹品居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法定代表人罗乐湖。被告汕头市华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XXX,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李斯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佳惠宝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建汇化工有限公司、被告罗乐湖、被告许三红、被告汕头市壹品居餐饮有限公司、被告汕头市华塑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林锐琴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