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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民终674号

柴勇与梅河口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招标投标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6-13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柴勇,梅河口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民终6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柴勇,男,1971年5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梅河口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

法定代表人:陈永新,经理。

上诉人柴勇因与被上诉人梅河口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新城公司)招标投标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梅河口市人民法院(2015)梅民初字第159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我法院于2016年4月20日书面通知上诉人柴勇在法定期限(7日)内缴纳上诉费。上诉人未按期缴纳上诉费。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柴勇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元娥

代理

审判员 :孙忠武

代理

审判员 : 肖 嫣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 张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