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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9刑初101号

被告人刘惠兵、吉木阿衣、李学福、朱崇林犯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惠兵,吉木阿衣,李学福,朱崇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29刑初101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惠兵,男,2005年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6月2日被四川省X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XX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XX县看守所。被告人吉木阿衣,女,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6月2日被四川省X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XX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谢远军,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学福,男,2015年2月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8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6月7日被四川省X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XX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羁押了一个月零二日)。2017年3月9日因涉嫌其他犯罪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XX县看守所。被告人朱崇林,男,2014年1月29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西藏昌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8月26日刑满释放。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0月5日被四川省X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XX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羁押了一个月零七日)。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3月15日被XX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XX县看守所。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公诉刑诉[2017]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惠兵、吉木阿衣、李学福、朱崇林犯非法拘禁罪及被告人刘惠兵、吉木阿衣犯抢劫罪,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0日召开了庭前会议,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林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惠兵、吉木阿衣、李学福、朱崇林及吉木阿衣的辩护人谢远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吉木阿衣(自称“张小琴”)因与被害人李某强发生纠纷,于2016年5月24日23时许,邀约被告人刘惠兵帮其解决纠纷,刘惠兵又邀约被告人李学福、朱崇林等人帮其解决纠纷。吉木阿衣、刘惠兵、李学福、朱崇林等人开车到XX县XX镇XX小学对面的烧烤摊,先对李某强进行殴打,后强行驾车将其带至XX镇“王滩”河边并用树枝再次殴打李某强,在得知李某强的朋友报警后,李学福、朱崇林等人驾车离开。随后,刘惠兵、吉木阿衣等人又驾车将李某强拉至XX县XX镇与XX镇交界处的一偏僻路段,途中让李某强拿5000元钱来解决纠纷,并对其进行殴打,后又驾车返回XX县XX镇并将李某强身上的1300元现金拿走。在XX县XX镇“怡泰轩酒店”对面让李某强下车后离去。之后,吉木阿衣还拿了3000元感谢费给刘惠兵。刘惠兵将所得的4300元现金分别给了李学福等人,其中李学福分得450元。2016年6月1日,XX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刘惠兵、吉木阿衣挡获归案,吉木阿衣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6年6月6日,被告人李学福主动到XX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6年10月5日,被告人朱崇林被挡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吉木阿衣退赔了被害人李某强13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惠兵、吉木阿衣、李学福、朱崇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大邑县公安局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及工作说明,现场示意图,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人像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伤情的医院诊断证明,刘惠兵、吉木阿衣、李学福吸毒的现场检测报告,同案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常住人口信息及前科材料,吉木阿衣、李某强卖淫嫖娼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吉木阿衣怀孕的诊断证明,谅解书及转款凭证,被害人李某强的陈述,证人孟某、付某、杨某、朱某某的证言,刘惠兵、吉木阿衣、李学福、朱崇林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四被告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惠兵、吉木阿衣、李学福、朱崇林相互伙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应当依法处罚。刘惠兵、吉木阿衣相互伙同,以暴力、胁迫方式,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应当依法处罚。其中,刘惠兵、吉木阿衣均犯数罪,应当依法数罪并罚。李学福、朱崇林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李学福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吉木阿衣、朱崇林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刘惠兵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时可以酌情予以考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吉木阿衣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吉木阿衣的非法拘禁和抢劫行为是牵连犯关系,应定一罪的意见,

本院认为,刘惠兵、吉木阿衣伙同其他被告人实施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后,二人才产生了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犯意,而不是直接以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为抢劫目的的牵连犯罪,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提出吉木阿衣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帮助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的被告人实施共同犯罪是基于吉木阿衣的邀约,且吉木阿衣参加了全部犯罪,行为积极,不是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或为犯罪提供方便的帮助犯,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提出吉木阿衣自愿认罪、无犯罪前科,已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意见,请求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综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惠兵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6月2日起至2020年2月1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二、被告人吉木阿衣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三、被告人朱崇林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本案被先行羁押的一个月零七日应折抵刑期一个月零七日。即刑期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17年9月7日止。)四、被告人李学福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本案被先行羁押的一个月零二日应折抵刑期一个月零二日。即刑期自2017年3月9日起至2017年8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刘晓南

审 判 员  李嘉龙

人民陪审员  刘晓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殷家蓉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