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6)皖01刑更2638号罪犯黄广运,男,汉族,1959年2月8日生,高中文化,安徽省砀山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黄广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2016年5月12日执行机关向本院书面报告,罪犯黄广运在减刑呈报期间赃款赃物未全部退缴,提出撤回对黄广运的减刑建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罪犯黄广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但仍有数额巨大的违法所得未能退出,减刑时应从严��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准许安徽省白湖监狱撤回(2016)皖白监局字第723号提请减刑建议书。ggz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