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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民辖终94号

袁献军与湖北天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昌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6-08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北天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袁献军,许昌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昌市绿洲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民辖终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天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汉南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杜汉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佳奇、张翥,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献军。委托代理人王亮,河南天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许昌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解放路北段****号。法定代表人朱银海。原审被告许昌市绿洲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解放路北段****号。法定代表人贾新民。上诉人湖北天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袁献军、原审被告许昌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昌市绿洲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15)魏民一初字第006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湖北天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上诉人的注册地位于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汉南大道353号,故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魏都区人民法院(2015)魏民一初字第0062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上诉人提交的《混凝土地面工程承包合同》显示本案的施工地点在许昌市颖昌大道140号,属于魏都区辖区,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魏都区,魏都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许 宏 伟

审 判 员 蔡 文 慧

代理

审判员 武 志 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肖洁(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