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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执177号

唐华枝与李希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华枝,李希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2执177号

申请人:唐华枝

被执行人:李希梅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进入执行程序后,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总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智

审判员 高国军

审判员 段雪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郑福明注: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