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执字第611号

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611号申请执行人徐某,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被执行人刘某,住葫芦岛市龙港区。申请执行人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的(2014)龙民一初字第008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某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刘某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龙执字第61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艾德超

审判员  王洪福

审判员  张永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树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