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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1282执572号之一

伍建卫与常仙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7-12-21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伍建卫,常仙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豫1282执5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伍建卫,男,19721年9月15日生,汉族,市民,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常仙朋,女,1971年6月26日生,汉族,市民,住灵宝市。申请人伍建卫诉被执行人常仙朋借贷纠纷一案,灵宝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的(2015)灵民一初字第21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伍建卫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常仙朋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常仙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常仙朋未予履行。本院依法作出(2015)灵民一初字第2170号民事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常仙朋所有的位于灵宝市冠天花园20号楼3楼东房屋(该房屋所有权证号:灵宝市房权证东区字第××号)及配套车库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常仙朋所有的位于灵宝市冠天花园20号楼3楼东房屋(该房所有权证号:灵宝市房权证东区字第××号)及配套车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闾建平

审判员  张生红

审判员  赵学仁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叶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