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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执79号之一

山东华亿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隋超、孙旭阳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华亿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隋超,孙旭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华亿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技区皇冠花园别墅二区8号304室。被执行人隋超。被执行人孙旭阳。关于上述当事人之间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威经技区商初字第2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到被执行人孙旭阳名下有房产,但不便处置。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出相应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威经技区商初字第2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菊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