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3民初786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被告大连市土地储备中心,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法定代表人汤某,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大连市土地储备中心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孙 梅
代理
审判员 张 爽
人民陪审员 陈文英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慧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