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5民初448号原告袁金洲,男,195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公务员。被告陈从发,男,1959年4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仙桃市义杰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谢美秀,女,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无业。被告仙桃市义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复州大道(干河办事处小南村十组)。法定代表人陈从发,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陈俊杰,男,198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无业。第三人陈文婷,女,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第三人陈文臣,女,198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金洲诉被告陈从发、谢美秀、仙桃市义杰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陈俊杰、陈文婷、陈文臣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袁金洲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金洲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金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袁金洲负担。
审 判 长 陈正东
人民陪审员 胡忠荣
人民陪审员 陈恢臣二0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