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202民初363-1号
原告:依明尼亚孜·阿西木,男,维吾尔族,1940年6月出生,住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
委托代理人:沙尼牙,新疆天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莉,新疆天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山子石化分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北京路6号。
负责人:陈俊豪,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依明尼亚孜·阿西木诉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山子石化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依明尼亚孜·阿西木以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山子石化分公司协商处理为由,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依明尼亚孜·阿西木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依明尼亚孜·阿西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依明尼亚孜·阿西木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邓 玉 梅
人民陪审员 阿布来提·阿西木
人民陪审员 阿里旦&mid dot;马木提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