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法执字第259号

申请执行人黄江海与被执行人肖龙铎、邓桐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江海,肖龙铎,邓桐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法执字第259号申请执行人黄江海。被执行人肖龙铎、邓桐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江海与被执行人肖龙铎、邓桐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肖龙铎、邓桐万有银行存款,向房产主管部门、国土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有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也未了解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穷尽一切执行财产调查措施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3)雨民初字第39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骆华超

审 判 员  黄正轩

代理

审判员  王君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唐泽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