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7执保37号
申请人:陈怡。
被执行人:周成运(又名周成润)。被执行人周成运于2014年先后向申请人陈怡出具两份借条,分别借款5万元、25万元。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偿还该借款。故申请人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执行人持有的望江县供销社烟花爆竹专营有限责任公司中价值30万元部分股权或者查封其等额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朱志宏所有的位于雷阳镇东洲路(房地权望私房字第号)的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周成运持有的望江县供销社烟花爆竹专营有限责任公司中价值30万元部分股权或者查封其等额财产。
二、对申请人陈怡提供的担保财产--朱志宏所有的位于雷阳镇东洲路(房地权望私房字第号)的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立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余升空 来源:百度“”